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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便于利用档案,确保档案安全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本校人员利用档案,应填写《查阅档案登记表》,部分有关材料需按审批权限经领导审批,档案室方可办理借阅。
利用档案审批权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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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用档案类别 |
审批权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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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部门档案 |
本部门领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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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它部门档案 |
本部门及有关部门领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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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委会会议记录、党政联席会会议记录、校长办公会会议记录 |
校领导、党办、院办主要负责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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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档案 |
党办、院办主要负责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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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研项目档案 |
科研项目负责人及成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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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学档案 |
教务处领导、教学分管领导 |
二、校外人员利用档案,须持单位正式介绍信及个人证件,填写《查阅档案登记表》,档案室方可办理。
三、凡需借阅档案的必须视档案的内容,予以保密承诺,并对此负责。
四、档案一般不外借,确因工作需要外借,须填写《借阅档案登记表》,重要档案外借需经院长办公室审批,方可外借。借期为二周,延长借期需要另办理续借手续。
五、阅档只限在档案室内,不得带出阅档室,不得相互传阅。外借档案,不得转借他人,不得带出校外。
六、摘录档案应按原文照录,不得加注个人意见,并应注明档号,摘录人姓名和摘录日期,经档案人员复核并盖章。
七、重要、珍贵的档案只提供备件及复制件。
八、复制档案,在内容允许的前提下,由档案人员复制或监督复制。
九、档案利用完后,应填写《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》留档案室存查。
十、利用档案严禁污损、不得涂改、拆卷、圈划、眉批、增删、抽页和剪裁,一旦发现上述情况,按《档案法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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